著作權

何謂著作權: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著作權法規定於著作完成時所生之著作財產權。
大多數國家均依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規定,採「著作完成主義」取代早年的「註冊主義」,亦即著作人於完成著作同時自動取得著作權保護,不需要辦理登記或註冊手續。
著作權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
 
著作權所有人:
著作權原則上歸屬於完成著作的著作人所有。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歸雇用人所有。但以契約另行規定者,從其契約。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歸受聘人所有。但以契約另行規定者,從其契約。
著作權得由二人或以上共有,且得全部或部份轉讓予其他人。
 
著作種類:
台灣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種類,包括: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著作權保護期限:
著作權人為自然人時,著作權存續於著作權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但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人為法人時,著作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的重要性:
著作權雖然採「著作完成主義」,著作人於完成著作同時自動取得著作權保護。但是如果著作權被侵權而提出告訴時, 著作權人必須證明著作完成日期;對於未公開發行的著作可能難以證明其著作完成日期。因此,著作如未被公開發行時,著作權人最好向相關單位辦理登記及註冊手續,即能以最經濟及最快速的方式,取得有效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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